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6-5-31 浏览:次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具有以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行事要件,即无效。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即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付原则。
6、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的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以使用繁体字。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7、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票据当事人的签章,这项票据行为无效
8、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 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
备案制: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日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帐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4)守法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想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多选)。124内容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
三、基本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基本存款帐户时存款人的主要账户。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都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四、【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范围: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比如: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临时存款帐户时存款人因临时需要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临时帐户包括:(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注册验资应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期间只收不付。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注意事项:与储蓄账户区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1)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七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三节 票据结算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载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权利的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支票是出票日起10日内,本票是2个月。票据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缺少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没记载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和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相关规定: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提取现金,可以挂失止付,但是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
支票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一,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办理要求: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
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阿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1、出票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一,票据无效。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收取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3.背书:背书不可以附有条件,附有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不可以部分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4.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6、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银行卡】
1、信用卡的分类
(1)信用卡按信誉级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3)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2、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不得超过5千元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15-30天按日息万分之十,30天以上按日息万分之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