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6-5-31 浏览:次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 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三)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型 |
代表税种 |
征税对象 |
流转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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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类 |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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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类 |
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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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税类 |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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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
工商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
关税类 |
进出口关税包括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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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
中央税 |
关税、消费税 |
地方税 |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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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 |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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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标准 |
从价税 |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
从量税 |
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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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税 |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
二、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征税人是指负有征收税款义务的国家机关。广义上的征税人应该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的财政税务机关和海关等。狭义上的征税人就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0多个税目。
5.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可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3)复合计征。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 适用税率 + 定额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 适用税率=(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X 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8.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9.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2)起征点:点下不征,到点全额计征;(3)免征额:额内免,超的部分征。
11.法律责任
对于纳税主体而言,其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对于征税主体而言,税务机关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赔偿责任和撤销违法决定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
税法中的刑事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给予的刑事制裁。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l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 34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11月10日以国务院令第 538号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运费7%
2.低税率13%
低税率,即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确定的适用税率。
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3.零税率
一般来说,各国增值税都规定有零税率,其实施范围主要是出口货物。
4.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是3%。简易征收办法还有4%和6%两档征收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消费税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 11月 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2.消费税的计税
(1)从价定率征收(2)从量定额征收(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二)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1)烟 (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
(6)成品油(7)汽车轮胎(8)小汽车(9)摩托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本地板
w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环节、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
2.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消费税具体纳税地点有: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三、营业税
2008年 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
(2)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4)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从2001年5月l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申报纳税。
(4)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3.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l.基本税率为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在税收优惠中有介绍)。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1.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了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特殊收入的确认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④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项目,税法规定,企业团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导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3)税金。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些已纳税金准税前扣除。准许扣除的税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4)损失。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人当期收入。
5.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制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互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08年2月1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超过了其他税种。成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的,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确定为:
(1)工资、薪金所得
表3-3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2 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 000-5 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 000-20 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 000-40 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 000-60 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 000-80 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 000-100 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011年9月1日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表3-3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1500-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 14%。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表3-5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20 000元的部分 |
20 |
2 |
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 |
30 |
3 |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
40 |
注: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 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时)后的余额。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适用税率,2007年8月15日前为20%,8月15日起为5%2008年10月9日起免征居民储蓄利息税。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①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1)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①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②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凭证和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等内容
☆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按规定享有一定期间的免税优惠的企业,在免税期间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适用范围: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方式、增减这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数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2)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3)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4)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6)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 注销15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或者住所并在30日内登记 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税务登记证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丢失税务登记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
☆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发票的概念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的特征: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多选)
☆发票的种类: 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包括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3)专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商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
☆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普通发票主要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保证人或根据领购发票面限额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发票的开具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5年。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纳税申报的方式:(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局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申报,(4)简易申报(5)简并征期。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职能的最关键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税款征收方式有【查帐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帐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帐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一般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定期定额征收】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帐的小型纳税人。
还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其他征收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和自报核缴方式等
☆税务有权定其纳税额的有:
1、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3、销毁账簿或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难以查帐的;5、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税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款征收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强制执行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
|
批准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 |
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
税收强制执行 |
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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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的财产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2.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
(5)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了解)与违反会计法的刑事处罚差不多,主刑,附加刑。
3.税务行政复议(了解)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